商业危机和经济危机一样么

2024-05-18 23:52

1. 商业危机和经济危机一样么

商业危机没怎么听过,只听过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是层级最高的一种危机形态。

商业危机和经济危机一样么

2. 经济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有什么区别啊

经济上破产是资不抵债,但还没到法律程序;法律破产是指进入了法定破产程序后,进行了破产清算后,公司正式宣告结束。

3. 经济危机是怎么回事啊

经济危机,是指资本主义在生产过程中周期性爆发的生产过剩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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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法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

破产法属商法。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

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商法属私法,经济法属公法。 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 商法以企业为核心,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

5. 经济法 企业破产法

《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见《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所以A是两者的不同之处;《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根据该条规定,企业破产只需要人民法院宣告,而商业银行破产还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故B是两者的不同之处;《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所以商业银行破产的清算组的组成和企业破产的清算组的组成是不一样的,故C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见《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本就没有设计到本金和利息问题,所以D项也是二者的不同之处。所以本题选ABCD.

经济法 企业破产法

6. 商业和经济,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的不同产业: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或系统,产业包含商业。经济学的定义是:所有的能满足顾客需求的活动共由三个产业组成:1、一级产业指自然资源,包括农产品、矿藏、风、水等;2、二级产业指制造加工,包括制船、机械设备等;3、三级产业指服务行业,包括商业服务和个人服务等。商业: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商品与服务行为,大多数的商业行为是通过以成本以上的价格卖出商品或服务来赢利,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商业属于服务业,服务业属于产业二、经济活动的不同产业: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中,产业主要指经济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一般而言,每个部门都机制专门生产和制造某种独立的产品,某种意义上每个部门也就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由此可见,“产业”作为经济学概念,其内涵与外延的复杂性。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7. 经济纠纷,公开破产,

【郭子福律师观点】
    一、一般人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一般想到的就是躲债或赖帐解决,岂不知这样做最不明智的选择,除了不可能真正躲掉债务外,还会使信用度急剧下降外而严重影今后再做生意,所以正确的做法是进行破产还债程序,这样资不抵债的部分将会被免除,可以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意。这也是正常的一种商业手段,在国外还有个人破产制度,即个人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破产的方式处理,从而毫无压力地开始新的生活,比如,李某个人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种植农业大棚,但后来因为天灾导致颗粒无收,最终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在我国的通行做法是,这个人得一辈子都得还这笔款的,而在国外却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而免除债务,当然这其中不能采用欺骗手段,否则将构成诈骗。同样我国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凡是承认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都没有破产制度保护,所以一旦出现风险将终生被追债,因此,个人从事商业行为时一定避免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架构,而可以以一人公司或多人有限责任公司代替。
二、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却设立了破产制度。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资不抵债情况,可以即时采用破产来改善被动局面。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
    1、债务人提出:
    债务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求依法清理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及债务,并以清理后财产为限来偿还其全部债务。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材料。
    2、债权人提出:
    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债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比如,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人,而且如果债务人一旦不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即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强制履行义务,从而产生一个债权,此时的合同当事人即转化为债权人,在债务无法履行义务时即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还款义务,而债务人不能偿还,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成时,发现该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该企业法人破产。比如公司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依法被吊销、撤销或责令关闭,或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时,公司均应该进行清算。同时,按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制定方案: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未申请破产,而债务人又不能经过整改出现转机,则应当即时申请破产,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采取的方式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最好委托律师进行操作,而且在方案设计时不能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比如向当地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如果程序上出现瑕疵,则可能引发破产程序结束后有债权人仍然具有继续追债的权利,这就不能达到真正的破产目的。另外在制定方案时注意利用优先受偿权积极保护本企业内部的正当利益,比如企业内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是优先受偿的,只有这些项目受偿后,其他债权人才有权继续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如您需要更精确的破产方案设计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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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银行破产和企业破产的区别?

商业银行破产和企业破产在破产原因、是否须经批准、清算组的组成和破产清偿顺序四个方面的区别: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
2、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
3、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
4、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

一、《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仅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二者对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同。

二、《商业银行法》第71条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这是法律对商业银行破产做出的特殊规定。因为商业银行的破产较普通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更大,所以法律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必须先经过银监会审查,确认确无挽救可能时同意破产,法院才能宣告破产,而普通企业的破产并无此前置程序。

三、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也不同于普通企业,《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而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二者在清算组的组成上是不同的。

四、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不同于普通企业的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