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2024-05-18 23:39

1. 适应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一个高技术能否实现转化,首先要看社会对这种技术的需求,任何一项高技术在进行成果转化时都必须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产业化的方向、时机、进度与规模。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在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靠市场机制,大学、政府研究机构等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政府官员大都具有很强的市场意识。市场需求同样也是日本高技术成果转化的基本驱动力,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强国之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地区经济发展需要遴选出有应用开发价值的科技成果由机构出资委托民间企业开发(银纯泉,2003)。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成果转化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行为,转化工作没有与市场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导致了“成果赋闲”和“项目饥荒”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充分注重市场需求,根据市场来确定应用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适应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2. 投入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

投入机制是科技投入系统内各参与方在科技投入上建立的内在有机联系形式,主要涉及科技投入的主体、科技投入的使用方向及各投入主体间的关系等问题。本课题关于国外投入机制的研究重点在资金投入上,不包含人员、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一)风险投资机制
技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有效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承担较大的风险,但一旦成功,也可获得高额回报。这种利益驱动加之政府的推动有效地促进了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风险投资在西方被称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推进器”(安玉琢,2000)。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确起到了很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创造了有助于风险投资业发育和成长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李永周,辜胜阻,2000):
1)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或提供政策性补助。政府直接建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者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性补助。一方面可以用少量的种子资金带动大量私人资本,起到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把补助金投放到私人资本不愿涉足的风险领域,起带头作用或奠基作用。1981年由英国企业局和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合并创立的英国技术集团(BTG),是英国最有影响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之一。成立至今,已先后向数百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总金额达到上亿英镑。1997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在吉隆坡附近建立多媒体试点城市的“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和1998年12月泰国政府投资50亿泰铢创设的“中小企业促进基金”,也都属于政策性的“风险投资计划”。

图4-1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系统

2)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英国政府1983年制定的《企业扩大计划》和《投资信托法》规定,投资公司或基金会将80%以上的资金投放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可以免交所得税;新加坡则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的收益完全免税。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第85-695号法令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因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3)建立信用担保机制。许多国家为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涉足风险投资领域,大都采取了政府担保或者直接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如美国对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在15.5万~25.0万美元的担保85%,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日本政府为保护和扶持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开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如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金库等为中小型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成立“研究开发型企业育成中心”,对持有高技术但因资金不足难以进行研究或技术商品化转移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担保的银行贷款债务保证等。
4)建立“第二证券市场”。“第二证券市场”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该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增值提供了“跳板”和“舞台”。鉴于此,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以保证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相继为风险企业建立了“第二证券市场”。如美国NAS-DAQ,股票上市交易标准相对宽松,甚至允许研究开发阶段的高技术股票上市。欧洲的Euro-NM市场、EASDAQ,日本的柜台交易市场(OTC),新加坡“创业板”市场等也都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和风险投资融资提供了畅通的通道。
5)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为高科技产业化开辟初期市场,对于促进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制订了《政府采购法》,对高科技产业及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克林顿政府上台不久,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持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就达近百亿美元。
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外,众多国外的大学还以参与的方式吸引大量的社会风险投资。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工业园中的企业全部从事以电子行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该校不断为企业提供校内的科学技术成果、实验手段、科技人才及研究室等,协助企业进行高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业化试制,学校则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其周边的土地给斯坦福大学带来每年超过千万美元的收入。英国剑桥大学也集中表现了国外高校利用自己的优势,特别是人才优势、科技成果、周边优势和良好的研究开发生产环境等,大量吸引社会风险投资家在其周边兴办高科技产业的能力。
(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包括市场预测、成果产生、成果转移和成果使用等阶段,经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没有对成果转化的投入,便没有相应的产出。然而由于科技产业研发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科技投入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来调节,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重视对研发阶段的科技投入,并保持稳定的增长率是世界各国科技投入政策的共同特点。美国非常重视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品开发的投入,越是高新技术产业,投入越大。自1950年颁布了《国家科学基金法》以来,美国的R&D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进入新世纪,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在研究与开发(R&D)方面的投入近千亿美元,其中1/3 用于联邦政府的实验室和R&D中心(银纯泉,2003)。2008年,在美国总统提交的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的R&D达到了1380亿美元,占联邦政府可支配财政预算总额的12.8%。日本政府在确立了科技立国的方针以后,科技投入经费也呈逐年递增趋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超过3%,遥遥领先发达国家平均2%的水平。从科研开发经费结构看,发达国家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占六成以上,在支出上占近七成,企业是创新主体,在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中起的是中坚作用(宋彧,2005)。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可以促进技术创新,但是单纯地增加科技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创新能力。政府科技投入的真正意义在于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的创新能力而不是科技投入的数额。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企业研发经费的总支出中,政府投入总是高于企业自主投入的经费。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研发经费中来自政府投入的比例逐渐减少,而且政府投入的稍微增加会导致企业自主投资经费的倍数增长,在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下,美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大大提高。

3. 合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合作机制是指科技合作系统里各参与方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方式与运行内容,即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保证参与各方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资源的交换和共享。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是发达国家在知识的转让方面的重要特色,不仅将知识和新技术迅速地扩散,而且也有效地保证了对于科研的持续正向激励。国外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李征峰,熊超,2002)。
(一)科学园区模式
科学园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了强劲、持续竞争优势的现象。作为科学、教育与工业结合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科学园区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斯坦福研究园和苏联的新西伯利亚科学城。之后,它们作为高校、科研机构发展高科技产业和科研成果转化的集结地,依靠智力资源开发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强烈影响,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美国成功地建立了许多科技园区,加速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领先于世界的步伐。1951年,举世闻名的硅谷建立,硅谷是以斯坦福大学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高技术密集区,孕育了享誉世界的现代科技文化。科技园区的创立,成为人才的孵化器,为致力于创业的有志者提供了技术、信息和资金的保障。它一方面扶持大学创办各种高技术开发公司,加快大学科研成果向产业的转化过程;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在那些有应用前景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高技术产品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这种创新中心一般由NSF(国家科学基金)资助,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方式扶持这些高技术公司,旨在帮助高新技术公司尽快将其科研成果产业化(郑立文,冯英娟,2003)。
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产业化道路的探索上都致力于科学园区设施的建立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催化剂。英国的科学园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成熟度高低的顺序依次进入创新园、科学园和企业园。这些企业大多依托一流大学形成一个产业群体或者簇群,集群之中的企业不是相互竞争关系,而是相互依托、互生互存、共同促进的新型企业生存方式。除斯坦福研究园、剑桥科学园等少数科学城是在综合研究能力极强的大学基础上建立的以外,多数科学园区都是由若干个大学和科研机构联合组成的,通过聚集效应提高高科技开发能力,如法兰西科学城集中了法国60%的大学和43%的科研机构,共有3万多科研人员和8000多家高科技公司(李征峰,熊超,2002)。为了产生集群效应,日本政府出资在全国建立了筑波大学科学城、关西科学城、横滨市高新技术园地、九州七县的高新技术园等合作研究的场地(徐鹏杰,2010)。另外,德国也非常重视利用高技术园区的建设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自1983年起,德国政府制定了新技术创业企业促进规划,创建技、工、贸、金四位一体的高新技术科技园区80多个,极大地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万金荣,2006)。
科学城和高新技术园的设立,既培养和积聚了大批新的科技人才,又促进了大学教学模式的变革,而且最主要的是集约、规模、快速地促进了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产品的研发。科学园区的规划一般由国家、地方、国家与地方联合或者有条件的大学来承担。科学园区建设资金的来源有各种渠道,包括政府拨款、工业界资助、民间集资、风险投资、外国投资等。许多国家在建设科学园区进程中,都十分重视通过制定专门的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科学园区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如房地产租售优惠、设备折旧优惠、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外资引进优惠等,还有的国家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服务咨询和行政帮助。
(二)科研机构自办公司模式
科技成果与产业化还有一段距离,仅仅转让给企业或利用技术创办一家新型科技企业,技术成果并不一定能得到顺利转化。为此,许多国外的科研单位,尤其是高校都自办公司,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美国,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员离开学校自己建立公司,开发自己的科研成果,依赖现有公司的各种有利条件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即所谓的“高校派生企业公司(Academic Spin of Firms)”。因此,美国高校的企业活动往往是个人的创业行为,校办科技企业并不多。除此以外,美国政府对于大学的财务运作采取非常开放的态度,一些名校都拥有巨额财产和基金。哈佛大学资产年报酬率高达20%以上,其中占基金1/3的国内股的投资报酬率为38.5%;耶鲁大学还成立专门商业机构促销研究成果,仅此一项1998年获利4000万美元(李征峰,熊超,2002)。
在德国,大学支持和帮助师生创办公司。柏林工业大学技术转让处经常举办培训班,给学生传授自己当老板的经验及必要的知识,了解法律程序等。大学支持愿意创业的毕业生开办自己的公司,在初创两年内可以给学生提供用房、仪器设备等优惠条件,教授在他们的公司开业初期可以给予咨询。巴伐利亚州促进新公司成立的法规规定,大学的师生创立新公司,可以有1/2的时间做公司的事情,工资可以由大学提供,在半年以内该公司可以免费使用大学的设备等(迟宝旭,2005)。
在澳大利亚,全国36所公立大学中已有34所高校拥有自己的公司来销售各种研究成果或通过国内外培训增加收入。1996年,由澳大利亚高校经营的大约50家商业性实体,其总收入超达2.8亿美元,1997年的收入达到前三年总和的两倍。
(三)中介搭桥模式
中介搭桥模式就是利用专门的中介组织,帮助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向产业界转化。英国教学公司是由英国贸工部、环境部、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等共同组建的中介机构,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目前,该机构已与近百所大学建立科研联系。英国近一半的大学还设有多学科研究中心,专门从事促进高校与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和培训等方面协作关系的工作,如剑桥大学1973年就成立了沃夫森产业联络办公室,协调帮助各院系和个人建立同产业界的合作,并衍生出许多高科技企业。美国和德国也不例外,美国多数大学建有技术转让机构,充当大学向产业界技术转让的桥梁。德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帮助各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促进研究成果尽快在实际中应用。日本也于1998年成立了第一家高科技孵化中心股份公司,其注册资金1000万日元,全部由东京大学教师出资。此外日本还在多所国立大学建立了与社会联合、合作为业务的“研究合作处”(李征峰,熊超,2002)。
(四)研企合作模式
研企合作是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内在需要,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各国在研究院与企业合作实践上各具特色。合作的方式大体分为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两种。英国、美国的科研单位多数是通过联合聘请教授和科研人员、资助研究发展项目和相互提供服务等形式与企业界建立广泛联系。在英国,大学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应用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向经济界转化。美国的合作研究方式大致分为4种:①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②公司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③工业-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④大学-工业合作研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简称IUCRC,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简称ERC。这种研究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提出课题需求,进行行业共性技术攻关,并获得政府研究基金的资助。如曼彻斯特大学聚合体研究中心于1980年由曼彻斯特大学和14家大企业联合成立,这些大企业提供了该中心所需经费的50%以上。当今美国的合作研究中心已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研体制发展的决定因素,在开发“大科学”工程中起着领导作用。
在日本,合作研究被称为共同研究制度,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经费,对共同的研究课题在对等的基础上开展的联合研究。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的开发。接受企业的委托研究在日本被称作委托研究制度,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在不妨碍各自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接受民间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研究。
在德国也存在类似的合作,高等学校接受企业的科研任务,与企业进行“合同研究”,为企业的生产需要服务。如亚深高等工科学校的机床研究所,每年都能从工业部门取得科研经费的1/3。
(五)“官产研”三位一体模式
官(国家科研机构)、产(企业)、研(科研单位)三方面的科研,由于性质和任务不同,其内容和侧重点也不一样。科技力量这种分工的弊端是各自为政、互相隔绝,尤其对国家重大科研课题不利。对此,一些发达国家促成三方面的合作,以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组成最佳联合攻关队伍。如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就是在政府机构、科研组织和企业群体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官产学研”一体化组织。该协会的经费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企业界,各自承担1/3。其主要从事理论、应用及开发研究,所承担工业研究课题的60%受中小企业委托。该协会的研究成果已经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杨萍,张源,2010)。
日本的“官产研”三位一体,是以政府科研机构为主导,以企业科研力量为主体,吸收大学参加的三结合体制。日本政府鼓励与引导产学研结合,积极采取扶持政策及鼓励措施,为科研成果拥有者与有意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牵线搭桥。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与咨询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有研发价值的科技成果,向企业推荐并协助开发。为促进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自1987年起,日本文部省首先在国立大学设立“合作研究中心”,为产学合作提供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可以说,日本的“官产研”三位一体,不仅促进了日本科技水平的提高,缩短了科研成果到产品开发的时间,而且培养了一批新技术人才。
在美国,一些高新技术、尖端技术项目开发难度大、耗资大、风险大,不是个别企业哪怕是大公司能胜任的。受阿波罗计划和欧洲空间计划的影响,由美国若干大公司合资,联合有关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组建并成立的研究开发集团应运而生,有力地促进了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政府及中介组织的合作。国家实验室于1974年建立了“新技术转移联合体”,成员有300多个国家实验室和几个政府部门及部分工业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要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究开发伙伴,建立示范项目,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倪力亚,1996)。
除了以上几种合作模式外,一些国家还充分利用国外的优势资源,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美国通过政府间合作、民间科技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以及获取来自国际基金会或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会的资助等方式,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日本也与瑞典、英国的剑桥大学、格拉斯哥大学、诺丁汉大学建立了国际交流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电子学方面的尖端科学研究。

合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4. 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主题是什么

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主题是:市场价值,生产力。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5.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纵观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不同的模式。美国主要通过管理创新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途径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强调的是整体投资回报率,借助于风险投资方高水平的专家,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实验室项目的未来前景。因此,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美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德国通过建立“科研创新体系”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创新体系”很好地实现了政府、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统一。科研人员出成果,企业出资本,国家出政策,并且负责在企业界和科技界之间进行沟通。它不仅包括科研开发工作,而且包括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的增值过程、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识的传播和人才资源的培育培训。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有些类似,主要是通过加强高校与企业界的合作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日本通过改革研究开发体制及研究开发战略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法国通过改革法律、机制、税收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唐宏力等,2003)。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国外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以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载体,通过信息平台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依托“官产学研”联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链条。
我国由于国情因素,科技成果转化起步晚,起点低。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发展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建立服务功能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许多高校和企业也已经意识到科技成果的潜在市场价值,开始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动合作,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模式。可以说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6.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现在市场上的技术转移机构有很多种,虽然最终目标相同,由于出生不同,技术转移的方式不同,在类型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大类:以高校、科研机构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这类机构运营主体是技术卖方这边,主要推广高校院所自有的技术,做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类机构大部分属于职能部门,不具备主动承接相关需求的能力,往往只做一些配合工作。
第二大类:以企业、投资机构等买方为主的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帮助企业寻找相关的技术,属于企业投资与战略发展部门,这类机构也是企业的附属,主要是发布需求,或者寻找可以解决相关需求的技术供给方。其生存能力与企业本身发展相关。
第三大类:技术转移中间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服务于技术转移的供需双方,政府等,根据服务形式不同,一般机构对供需双方,政府都有相关服务,但是主要的服务形式有区分。

7.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什么的主体作用

企业

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进步法》作为基本法,对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或职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现了较好的衔接,后者作为专门法,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应当是“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条款体现了“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的目标和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什么的主体作用

8. 科技成果转化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大,外延式增长是主导力量,这往往带来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影响。随着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促进技术进步成为推动转型升级的主要途径,内涵式增长对经济增长将会更加受到重视,可是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却非常低。关于对农业领域地初步了解,每年有5000~6000项科技成果的诞生,而有效实现转移转化的比率仅仅40%到50%左右,与美国、日本、欧洲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是一点点,他们高的有90%多。
  
  
 
  
 所以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出台政策支持海洋经济的创新发展,并且力度很大,但是他们有一个要求,一定要有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提供科技支撑,这也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然,为了项目申报的要求,企业都找到了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签订了合作协议,部分科研院所积极性也很高,带着发明成果找企业合作,进行了转化。国家海洋局的初衷我理解是以此为契机,促使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但是到头来,往往随着项目的结束,合作也就没有了下文。既然科技成果转化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如此重要,到底是哪些因素成为了限制,是企业的动力,还是科研院所转化能力的欠缺,或者是双方合作模式的阻碍。
  
  
 以企业为主体确实是正在鼓励的方向,现状科研院所仍是科技成果的产出大户,可是大多数成果是难以落地的。信息的不对称不通畅,造成企业有需求,找不到适合自己的成果,高校院所有成果,找不到发挥价值的企业。需要一个平台,或者那天会议上主委讲的成果转化园区、或是在互联网+背景下继续完善线上平台、再或者一些专利事务所延伸产业链,不光是协助申报专利,更给现有的专利找一个好婆家。
  
  
 根据专委会专家的讨论,发现最后一公里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生态环境是突出问题。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只要相关领导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应该不是大问题,可生态环境优化绝对不是个小问题。这能否转变目前的评审机制,尤其是在课题选题或者开题的环节。不能全部找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研究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企业的总工之类的,因为他们的关注点应用是第一位。
  
  
 这是一个探索性的问题,需要持久关注的问题,要是能有合理化的建议和对错,使每年宁波科技研发的200亿投入不至于打了水漂,再能激起更大的水花将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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