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24-05-19 01:01

1.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科协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科协的行为,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科协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献身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科协应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五条 科协应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在全社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第六条 科协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七条 科协应发挥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学科齐全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人才集中的优势,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八条 科协应参与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力军作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与方针政策的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同级科协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并听取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第十一条 科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建议行为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科协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省、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科协应表彰奖励本团体所联系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并从中发现人才、举荐人才。第十三条 科协应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科协的工作,为科协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对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类的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第十五条 省、市、县科协由所属学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第十六条 各级科协委员会由本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属同级学会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为学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的科协是科协的基层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为其科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条 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市、县应根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地区实际建立科协组织,并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 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科协、学会兼职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将其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视为本职工作的业绩。其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机构设置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及事务工作;督办党组会、主席办公会议定事项及领导指示的落实;负责起草全委会、常委会和党组的重要文件;负责省科协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行政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资管理、教育培训、考勤、人事统计等工作;负责监管直属单位人事工作。负责编制省科协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审计。 负责指导、管理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全省重点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指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协工作;负责指导省级学会开展科普工作。负责制定省科协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计划,指导全省科协系统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联络与交流;办理省科协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申报、联络、邀请、接待和派出等工作。 负责编制省科协科普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并监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省科协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负责指导科协系统科技馆、全省科普教育基地等科普资源和科普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农村、城市、青少年的科普工作。负责拟订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工作规划;负责对全省各有关部门实施《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3.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9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科协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科协的行为,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科协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献身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科协应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五条 科协应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重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在全社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第六条 科协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七条 科协应发挥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学科齐全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人才集中的优势,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八条 科协应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力军作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与方针政策的制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同级科协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并听取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第十一条 科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建议行为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科协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省、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科协应表彰奖励本团体所联系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并从中发现人才、举荐人才。第十三条 科协应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科协的工作,为科协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对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类的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第十五条 省、市、县科协由所属学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第十六条 各级科协委员会由本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属同级学会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为学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的科协是科协的基层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为其科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条 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市、县应根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地区实际建立科协组织,并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管理,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 科协基层组织和各级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科协、学会兼职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将其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视为本职工作的业绩。其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9修改)

4.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十二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第四十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第五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第五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5.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Liaoning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NAST),协会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沈阳、旅大分会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1959年3月合并组建辽宁省科协。“文化大革命”中停止一切活动。1977年11月经省委批准恢复活动。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6.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辽宁书法事业的重要力量。第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辽宁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在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会的专业特点开展会务活动。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第五条 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第六条 继承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多样化。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组织评奖活动,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七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第八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第十条 各市书法家协会和省直书法团体或组织及驻辽部队等均为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书法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书法工作者,拥护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第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第十三条 会员有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义务。第十四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国家宪法,对因有违章、违法行为和违犯法律、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会籍的处分。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 织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文联机关编制,由省文联党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人选,以各团体会员组织为前提,如理事本人因工作变动或特殊问题不再担任理事时,其所在单位可推荐他人替补,报主席团批准。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在特殊情况下,可推举少数理事和主席团成员,交理事会批准。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市。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2月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宁山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辽宁省委宣传部李刚副部长,辽宁省文联党组李春晓书记,辽宁省文联副主席伊忱、崔凯、洪兆惠、高桦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省书协第四届主席团聂成文主席主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辽宁省文联副主席伊忱代表文联讲话,辽宁省委李刚副部长代表宣传部讲话。大会向与会代表宣读辽宁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由省书协副主席兼秘书长胡崇炜向大会宣读题为:“以扬传统,勇于创新,团结奋斗,为实现辽宁书法事业大繁荣大发展而努力奋斗”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大会并做了修改章程的说明,并举手通过了新一届理事名单,大会选举甘海民为总监票人,陈征、秦玉滨等为监票人,最后全体理事实到会理事96人,投票产生了辽宁省新一届主席及副主席及理事会名单。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奖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是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批,报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备案,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设立并主办的全省性书法艺术最高专业奖项。第二条 设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的宗旨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推出精品,推出优秀的书法人才,繁荣和推进辽宁的书法事业,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辽宁书法事业的新辉煌。第三条 设立兰亭奖的原则:坚持艺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艺术面前人人平等。本着对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严肃、严谨地开展评奖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评审机构的设立第四条 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组织工作委员会。辽宁书法兰亭奖组委会为辽宁书法兰亭奖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为辽宁省文联有关领导、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5人。第五条 组委会的任务:组织和领导辽宁书法兰亭奖评选章程的实施。第六条 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及有关人员构成,报经辽宁省文联批准。第七条 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文联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用;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1人。第三章 参评条件第九条 凡在我省居住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书法作者均可参评。第十条 参评作品的创作时间为上届评奖后至本届评奖前所创作的作品。第四章 评奖、颁奖第十一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每届获奖人数为12人(书法、篆刻创作),分为金奖、银奖两个等次,其中金奖数为获奖总数的30%,其余为银奖。辽宁书法兰亭奖用于奖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书法作品。设行草奖5个,用于奖励在行草创作方面具有坚实传统功力和创造精神的作者;设篆隶楷奖5个,用于奖励在篆隶楷书创作方面基础扎实,具有鲜明个性的作者;设篆刻奖2个,用于奖励篆刻方面水平突出个性明显的作者。行草书、篆隶楷书、篆刻奖统一参评、公布、颁奖。如申报作品总数的40%未达到18个,获奖数则按申报作品实际数量的40%。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有缺额。评委会不得擅自增加评奖数额,必须由省文联或组委会批准同意。第十二条 兰亭奖的评奖要坚持“双百”方针,坚持艺术风格的“多样化”,准确把握艺术规律,提倡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第十三条 在获奖作品产生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并参照作者以往艺术成就及综合修养,提倡书写水平与文化修养并举。第十四条 评审方法。1、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必须反映评委的集体意志。力求做到规范、准确、公平、法制。2、各奖项参评作品均通过基层单位推荐,每个基层单位(团体会员)可推荐3件作品。评委对参评作品逐一进行审查表决,选出获奖候选作品。确定获奖候选作品后,再进行记名投票评选出辽宁书法兰亭奖创作奖作品。3、评委不参加评奖。第十五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每三年一届,自二OO四年第一届算起。第十六条 为了增强评奖的透明度,评奖结果评出后将与评委评语、评委身份和评奖程序以信函的方式一并发至参评单位进行公示,并在《辽宁文艺界》和东北新闻网公示一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当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另定细则。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共同制定。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二十条 辽宁省书法兰亭奖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1、省委、省政府的专项拨款。2、社会赞助。3、协会自筹。所筹集资金只能用于评奖,不得以此赢利。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地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邮编:110003

7.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历史沿革

1950年8月18-24日,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科联)和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科普)成立,1950年10月成立了科联科普东北区临时工作委员会。1953年,旅大市成立了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和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沈阳市成立了自然科学联合会筹委会和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筹委会,鞍山市成立了科学技术普及协会。随之各市相继建立一些自然科学专门学会。1956年5月,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诞生,推动了全省科普组织的发展。到1957年底,全省有51个市县和厂矿、国营农场建立了科普协会,会员达3万多人,组成1200个科普工作组或会员工作委员会。1958年9月18日,全国科联、全国科普同时在北京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并宣布两个团体合并,建立了中国科协。1959年3月,在沈阳和旅大科联、省科普协会基础上,建立了辽宁省科协。从此,全省自然科学方面的学术团体和科普团体统一在省科协的组织之下。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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